热点文章
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规章制度>>正文
营业用水用电管理制度
2015-06-03   审核人:

一、营业用水用电应遵守学院的规定,按月交纳费用,接到交费单5日内(每月10日前)交清上月费用,推迟1天,每天扣滞纳金10元。

二、由电工统一抄表计算,实行三联单,用户一联,财务一联,存根一联,如有问题,接到交费单的3日内落实解决。

三、对计量表,学院实行统一管理,私自启封,发现一次罚200元,当月费用按上月2倍交纳,如有窃电者一次罚500元,当月费用按上月5倍交纳。

四、计量表以前的线路,由学院维护。表以后的电路,水路及设备由使用者维护,并相应承担费用。

五、使用的设备、线路、应符合安全要求。动力科有权随时对营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,对提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,办理不力的单位,由学院派人整改,费用由使用者支付,并作出相应处理。

六、不允许私自乱拉线或增加负荷,新增负荷必须向后勤处动力科申报,经许可后方可增加,否则导致学院线路设备烧坏,要照价赔偿,并处以500元罚款。

七、计量表出现故障(不走或计量不准),本月费用按前三个月平均值计算。

八、经营终止时,移交学院水电设备应完好。

九、用电用水安全由使用者负责,业主承担完全责任。

上一条:设备巡查保养维修制度
下一条:设备档案管理制度
关闭窗口
您是第 位访问者